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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眩光限制

2024-12-4 17:01|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5| 评论: 0

摘要: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灯具遮光角或表面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开敞式或格栅式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1的规定。 2 选用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4.3.1-2的规定。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灯具遮光角或表面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开敞式或格栅式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1的规定。
    2 选用带保护罩灯具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表4.3.1-2的规定。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 室外功能性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室外标识面照明亮度,以及人行道照明灯具对行人的干扰光限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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