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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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2 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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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5.2.4 居住建筑室外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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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道路、出入口和活动场地,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对于门卫值班室,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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