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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

2024-12-4 16:46|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13.3.1 当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环境噪声 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13.3.2 当线路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
13.3.1 当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环境噪声 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3.3.2 当线路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规定的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振动控制措施。
13.3.3 车辆基地应合理布置,厂界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3.3.4 地上风亭、冷却塔、地面设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与敏感建筑之间的噪声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当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常规消声、降噪设计的基础上强化噪声防护措施。
13.3.5 除车辆、轨道等应采取的降噪措施外,尚应包括对地面及高架线列车运行最高速度下噪声影响采取声屏障、敏感建筑隔声窗降噪,以及对地下车站风机、冷却塔采取消声等措施。对于规划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预留声屏障的设置条件。
条文说明
13.3.1~13.3.5 噪声、振动污染防治设计主要从降低噪声振动源强、阻隔传播途径和受声点防护等方面提出工程治理或综合防治措施。
    1 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包括车辆、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类型,加强轮轨系统维护,采用线路工程减振降噪新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从源头降低影响。
    2 阻隔传播途径主要是设置声屏障、降噪林带,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等天然缓冲地域遮挡等措施降低噪声。
    3 受声点防护是采取建筑隔声、改变敏感建筑使用功能等措施,使室内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 轨道交通振动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从多方面、多角度加以综合考虑。从降低振动源强方面,选用低振动车辆、设备,如采用弹性车轮、阻尼车轮及弹性踏面等车轮技术;对车辆、轨道、桥梁结构或设备基础设置减振垫:采用钢轨减振器(阻尼钢轨)、轨道减振扣件、道砟垫等轨道减振措施;桥梁结构采用减振型桥梁支座、桥梁吸振器等;均可从源头降低振动影响。另外还有设置隔振沟、隔振沟内填嵌柔性材料、隔振桩等阻隔传播途径的减振措施,以及对建筑物基础采取减振、隔振措施也可以有效控制振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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