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C.4.2 对木结构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4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5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6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C.4.3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4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C.4.5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6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C.4.7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C.4.8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C.4.9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 条文说明
C.4.3 组合钢结构中的劲性配筋的钢构件,可执行本标准附录C第C.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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