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分包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分包的范围及分包管理过程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8.1.2 勘察企业应在分包管理制度中规定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所称分包是指勘察企业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的勘察业务中非主体、非关键、非核心部分分包给其他有资质单位,并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一般包括大型项目中非主体部分的勘察分包,或者是勘察项目中部分试验、测试项目分包和钻探劳务分包等。
分包是勘察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客观结果,也是勘察企业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勘察企业应识别和确定本企业中的分包类型,如钴探劳务分包、部分试验和测试分包等,并根据所确定的分包类别及分包项目对工程勘察成果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分包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程序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都有对有关勘察分包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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