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对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本标准虽然规定了鉴定应从勘查项目开始,逐层进行评定,但并不要求所有层次都要进行安全性评定。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以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据此,本条给出了有必要进行结构体系鉴定评级的两种情况:
一是需要评定结构体系的整体牢固性时。由于它涉及整个结构所有构件之间的连接、拉结、锚固和支撑等是否系统、有效、可靠;而其所引起的作用,又是使整个结构体系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因此,有必要以此为目标对结构体系进行鉴定评级;
二是当鉴定对象为古建筑群,需要制订修缮工程计划和实施科学管理时。此时,鉴定者对结构体系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所要求的并非理论的完善和计算的高精确度,而是在众多随机因素和模糊量干扰的复杂情况下,能有一个简明可信的宏观判断工具,以提高管理与决策的水平。为此,通过评定结构体系中每一构件集的安全性,以及结构体系的整体牢固性和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并以分级的模式,综合描述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则可解决这个问题,故作出本条的规定。
6.4.2 古建筑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并非直接由单个构件来评定,而是取决于其所包含的每种构件集是否整体处于正常的承载状态,同时,还取决于该结构体系为保持其整体牢固性所采取的构造措施,是否具有抵御各种偶然作用的足够能力。因此,本标准规定应以这两方面所评的等级为依据,通过综合分析以确定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
6.4.3、6.4.4 考虑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在构件集安全性评定上,积累了大量数据和经验,其所制定的评定标准对古建筑的科学管理而言,也比较简明可行。
6.4.5 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1.7条的修订。主要是删去了原条文中的倾斜界限值,改为一经发现有显著的倾斜,便应采取措施的新规定,以确保古建筑木构架的安全。
6.4.6 在确定了结构体系的实用鉴定模式及每种构件集和结构整体牢固性的分级评定方法与评级标准后,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级,便可简明地按下列原则与步骤进行评定:
1 先以每种主要构件集的鉴定评级结果,作为确定结构体系安全性等级的基本依据,并采用“最小值控制原则”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初评等级;此时,若遇到2、3两款情况时,尚应将初评等级加以修正;
2 依据结构整体牢固性所评的等级,对上款初评的等级进行调整;调整的目的是要保证结构体系的整体承载安全;
3 进一步考虑一般构件集所评的较低安全性等级对结构体系工作的影响,经再次调整后,给出最终确定的结构体系安全性等级。
从评定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多步骤的修正与调整,可使安全性鉴定评级趋于完整,接近于实际,能够满足科学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