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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石构件

2024-12-4 16:34|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5| 评论: 0

摘要: 8.3.1 古建筑的石构件,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需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采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补。8.3.2 当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采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8.3.3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进行支顶、粘接加固或更换: 1 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2 有纵向受力裂缝; 3 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
8.3.1 古建筑的石构件,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需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采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补。
8.3.2 当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采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8.3.3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进行支顶、粘接加固或更换:
    1 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2 有纵向受力裂缝;
    3 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
8.3.4 古建筑承重石构件的更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构件的石料品种、质感和色泽,应与原件相近;石料的层理走向,应符合受力要求;不得使用有隐残、炸纹的石料。
    2 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加工工艺(剁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均应与原件相同。
    3 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应饱满、均匀、拼缝严实。

条文说明
8.3.1 古建筑中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有不少具有历史与艺术价值,应保存原物,并加以妥善保护,除非残损严重,危及建筑物安全,一般不予更换,即使更换下来,也应作为实物史证保存起来。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及时进行修补。修补时,选用的材料,其品种、质量、色泽宜与原件相似或相近,仿旧修补但又要留有微小差别,以使后人能够加以识别,不致造成以假乱真的后果。这是“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在修补工作中应加以注意。
8.3.2 配制大漆的生漆、白芨、漆片等均属传统使用的胶粘剂,可根据具体要求和实际经验选用。改性环氧树脂胶,除用于对粘结强度有较高要求的场合外,还可用于露天环境中。
8.3.3 这虽是对承重石柱规定的更换条件,但若能采取支顶等措施保存时,仍然不宜更换。因为对古建筑来说,更换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下策。
8.3.4 这是对配制新构件提出的基本要求,重点在于既要保证材料质量与制作质量,又要使后人能识别是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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