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1 当安全性鉴定要求验算古建筑木构件承载能力时,应在工程勘查过程中,查明其树种及木材的外观质量,并应按下列规定推定其强度等级和设计指标: 1 当外观质量尚好,且该树种已列入本标准表7.2.1-1和表7.2.1-2时,可根据其强度等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规定的设计指标作为验算的基本依据; 2 当外观质量较差,宜在构件上取样做顺纹抗弯破坏性试验,以评定其强度等级,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其设计指标; 3 当以非破损方法替代破坏性试验时,其所采用的力学性能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r不应小于0.85。 F.0.2 当古建筑原构件木材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其设计指标时,应乘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古木构件,应乘以修正系数,并按表F.0.2执行; 2 当仅以恒载作用验算时,应乘以考虑恒载影响的修正系数0.8。 表F.0.2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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