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风电机组选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的有关规定。 8.1.2 风电机组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电机组所能承受极端风况不应小于海上风力发电场50年一遇极端风况; 2 风电机组应能在风场风速、盐雾、湿度、雷暴、积冰、暴风雪等自然气候条件下安全运行; 3 对于有热带气旋影响的场址区域,风电机组应具备抗台风性能; 4 除本条有明确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设计要求》GB/T 3151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和《台风型风力发电机组》GB/T 31519的规定。 8.1.3 风电机组的布置应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风向频率和风能方向频率等风资源分布特点确定,不宜布置在障碍物影响区域。 8.1.4 电机组选型及布置方案应根据风电机组安全性、工程经济性和节约用海原则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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