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表4.2.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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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游泳池包含比赛类、专用类和公共类等;
表4.2.2 水上游乐池的设计负荷 4.2.3 文艺演出池的设计负荷应根据文艺表演工艺确定,且人均水面面积不应小于4.0m2。 条文说明
4.2.1 游泳负荷是指在游泳池中允许同时容纳的最多游泳和戏水的人数。本条规定这个限值的目的是:①保证游泳者的安全,防止碰撞发生不必要的纠纷;②保证游泳者在池内具有最低限度舒适度,即活动空间,达到健身目的;③保证池水水质能随时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本条规定的限值是根据《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参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数值综合评估后提出的每位游泳者应具有的最小游泳水面面积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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