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低压配电室和二次设备室应设置全年性的空气调节装置。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房间计算冷热湿负荷应包括夏季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和太阳辐射热量、电子仪表及电气设备散热量、照明散热量、人体散热量和散湿量、新风负荷等。冬季热负荷可按稳定传热计算,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冬季空调计算温度。 2 空气调节房间的空调设备应设置备用。 3 对于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具备各季节多工况的经济运行方式。当过渡季节大量使用新风的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有排风出路。 4 空气调节房间应保持正压,正压值取值范围为25Pa~70Pa。 12.3.2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取大于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1 设备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可按总送风量的5%取值; 2 每个人每小时的新风量不少于30m³/h; 3 保持室内正压要求的新风量; 4 补偿排风所需新风量。 12.3.3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口应设置在室外; 2 新风口处或新风管上应设置阀门,寒冷地区应采用保温型电动阀门; 3 新风口应设置防鸟网、防小动物进入及防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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