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海上升压站各房间的规划布置应满足工艺、劳动安全、工业卫生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临时休息室不宜与柴油发电机室、变压器室或直升机平台直接相邻。直流及应急电源系统用房不宜与变压器室、配电室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相邻布置。 15.2.2 相邻房间的隔壁和甲板的耐火性能应满足表15.2.2-1和表15.2.2-2的要求。 15.2.3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15.2.4 消防水源宜采用淡水,也可采用海水。采用海水时,消防供水应设置防海生物装置及过滤装置。 15.2.5 淡水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最大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箱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 15.2.6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消防泵组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当任何一处失火时不能使消防泵组同时失去效用。 表15.2.2-1 海上升压站房间之间隔壁的耐火性能规定
5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站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6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与普通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广播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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