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条文说明
9.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板有花岗石、大理石、板石和人造石材(实体面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种,单块面积不大于1.2m²且不小于0.5m²;陶板主要包括陶板、异形陶板、陶土百叶;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塑料板主要包括塑料贴面装饰板、覆塑装饰板、有机玻璃板材等。复合板包含在相应主导材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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