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海上风力发电场宜设置管理信息系统。 16.2.2 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涵盖建设阶段和生产阶段。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和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规划、合理过渡。 16.2.3 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环境管理、图纸文档管理、综合查询和系统维护等基本功能。 16.2.4 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可包括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环境管理、物资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查询和系统维护等基本功能。 16.2.5 管理信息系统宜对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海域的海洋环境、气象信息等数据进行统一存储备份,并能满足海上风力发电场效能评估、灾害预警、海洋环境保护的数据和分析需求。 16.2.6 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标签量应根据系统的功能范围、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规模及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16.2.7 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和网络核心交换机等主要硬件宜冗余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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