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剖切符号宜优先选择国际通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3),也可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4-1),同一套图纸应选用一种表示方法。 7.1.2 剖切符号标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2 局部剖切图(不含首层)、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3 采用国际通用剖视表示方法时,剖面及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 图7.1.3 剖视的剖切符号(一) 2 剖切线与符号线线宽应为0.25b。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连续绘制。 4 剖号的编号宜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 7.1.4 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时,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线宽宜为b。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图7.1.4-1)。 ![]() 图7.1.4-1 剖视的剖切符号(二) 4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仅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其编号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其余同剖面的剖切符号(图7.1.4-2)。 ![]() 图7.1.4-2 断面的剖切符号 6 索引剖视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图7.1.4-3)。 ![]() 图7.1.4-3 用于索引剖视详图的索引符号 条文说明
7.1.3 考虑到CAD应用水平的差异,保留了本条规定,设计人应尽可能按照本条的国际通用方法表示剖切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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