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尺寸数字为准,不应从图上直接量取。 11.2.2 图样上的尺寸单位,除标高及总平面以米为单位外,其他必须以毫米为单位。 11.2.3 尺寸数字的方向,应按图11.2.3(a)的规定注写。若尺寸数字在30°斜线区内,也可按图11.2.3(b)的形式注写。 ![]() 图11.2.3 尺寸数字的注写方向 ![]() 图11.2.4 尺寸数字的注写位置 条文说明
11.2.3 按例图所示,尺寸数字的注写方向和阅读方向规定为:当尺寸线为竖直时,尺寸数字注写在尺寸线的左侧,字头朝左;其他任何方向,尺寸数字也应保持向上,且注写在尺寸线的上方,如果在30°斜线区内注写时,容易引起误解,故推荐采用两种水平注写方式。
图11.2.3a注写方式为软件默认方式,图11.2.3b注写方式较适合手绘操作。故此,本次修订将图11.2.3a注写方式定为首选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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