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 角度的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该圆弧的圆心应是该角的顶点,角的两条边为尺寸界线。起止符号应以箭头表示,如没有足够位置画箭头,可用圆点代替,角度数字应沿尺寸线方向注写(图11.5.1)。
![]() 图11.5.1 角度标注方法 ![]() 图11.5.2 弧长标注方法 ![]() 图11.5.3 弦长标注方法 条文说明
11.5.1 角度数字注写方向改为软件较易实现的沿尺寸线方向。
11.5.2 弧长数字的注写方法保留原手工标注方法即在数字上方加注圆弧符号“︵”,增加软件较易实现的在数字前方加注圆弧符号“︵”的方式。尺寸界线改为更容易理解与软件实现的沿径向引出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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