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 标高符号应以等腰直角三角形表示,并应按图11.8.1(a)所示形式用细实线绘制,如标注位置不够,也可按图11.8.1(b)所示形式绘制。标高符号的具体画法可按图11.8.1(c)、(d)所示。
![]() 图11.8.1 标高符号 l—取适当长度注写标高数字;h—根据需要取适当高度 ![]() 图11.8.2 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 ![]() 图11.8.3 标高的指向 11.8.5 零点标高应注写成±0.000,正数标高不注“+”,负数标高应注“-”,例如3.000、-0.600。 11.8.6 在图样的同一位置需表示几个不同标高时,标高数字可按图11.8.6的形式注写。 ![]() 图11.8.6 同一位置注写多个标高数字 条文说明
11.8.2 关于室外标高符号没有改动,仍按照原标准的写法。
11.8.3 当标高符号指向下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上方;当标高符号指向上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下方。 11.8.6 同时注写几个标高时,应按数值大小从上到下顺序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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