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3.1.2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5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6 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1.3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4 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 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 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3.1.5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 3.1.6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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