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木组件与木组件的连接方式可采用钉连接、螺栓连接、销钉连接、齿板连接、金属连接件连接或榫卯连接。当预制次梁与主梁、木梁与木柱之间连接时,宜采用钢插板、钢夹板和螺栓进行连接。
7.2.2 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可采用双剪连接或单剪连接。当钉连接采用的圆钉有效长度小于4倍钉直径时,不应考虑圆钉的抗剪承载力。
7.2.3 处于腐蚀环境、潮湿或有冷凝水环境的木桁架不宜采用齿板连接。齿板不得用于传递压力。
7.2.4 预制木结构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形成整体,预制单元之间不应相互错动。
7.2.5 在单个楼盖、屋盖计算单元内,可采用能提高结构整体抗侧能力的金属拉条进行加固。金属拉条可用作下列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措施:
1 楼盖、屋盖边界构件间的拉结或边界构件与外墙间的拉结;
2 楼盖、屋盖平面内剪力墙之间或剪力墙与外墙的拉结;
3 剪力墙边界构件的层间拉结;
4 剪力墙边界构件与基础的拉结。
7.2.6 当金属拉条用于楼盖、屋盖平面内拉结时,金属拉条应与受压构件共同受力。当平面内无贯通的受压构件时,应设置填块。填块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7.2.2 钉的有效长度取钉的实际长度扣除钉尖长度,钉尖长度按1.5倍钉直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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