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钢结构可分为材料力学性能、连接、节点、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稳定、涂装防护等检测项目。 6.1.2 钢结构检测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缺陷、损伤、锈蚀、变形以及涂装等外观项目宜全数检查; 2 为验收实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的规定。 6.1.3 对于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和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 6.1.4 既有钢结构除应进行承载能力等评定外,尚应进行抗火灾倒塌、低温冷脆、疲劳破坏、累积损伤、抗震适用性、高耸钢结构抗风适用性、有机涂装层的剩余使用年数等检测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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