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以煤和燃气为主要能源形式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分别应符合表6.2.1-1和表6.2.1-2的规定。
表6.2.1.1 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燃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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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2 建筑供暖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燃气为主)
6.2.2 集中供热方式的建筑供暖能耗指标实测值应按下式确定:
![]() ![]() ![]() ![]() qs——热源能耗实测值[kgce/(m²·a)]; cQ——热源效率指标实测值(kgce/GJ或Nm³/GJ); edis——供热管网水泵电耗指标实测值[kW·h/(m²·a)],按本标准公式6.4.5计算; As——系统承担的总的供暖面积(m²); Qsi——第i个热源输出的热量(GJ/a); m——总的热源数目; ce——全国平均火力供电标准煤耗或者火力供电燃气耗值,取0.320kgce/kW·h或0.2Nm³/kW·h; β——气象修正系数; HDD0——以18℃为标准计算的标准供暖期供暖度日数; HDD——以18℃为标准计算的当年供暖期供暖度日数。 6.2.3 分户或分栋供暖方式的供暖能耗指标实测值应按下式确定: ![]() A——为供暖建筑面积(m²)。 条文说明
6.2.1 建筑供暖能耗指标指一个完整供暖期内供暖系统所消耗的能源量除以建筑面积所得到的能耗指标,包含了热源能耗和输配电耗两部分,应按照本标准第6.2.2条确定。其中输配电耗按照供电煤耗(320gce/kW·h电)折合为标煤,或者按照供电气耗(0.2Nm³/kW·h)折合为燃气量计入供暖能耗。该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是在上述建筑耗热量指标、建筑供暖输送系统能耗指标和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基础上计算所得。
本标准中指标数值仅按照北方地区省会城市给出,其他城市指标数值应根据其气候参数自行计算得到,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采暖部分)》JGJ26-95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建筑耗热量指标约束值的确定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建筑耗热量水平是建筑耗热量指标引导值的确定依据。建筑供暖输送系统能耗指标和建筑供暖系统热源能耗指标的约束值和引导值各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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