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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移交生产验收

2024-12-4 16:05|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2| 评论: 0

摘要: 9.4.1 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移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移交生产验收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9.4.2 移交生产验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工程整套启动验收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消缺处理情况,设备状态应良好; 2 检查设备、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 3 检查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4 检查安全标示、安全设施、指示标志、设备标牌,各项安
9.4.1 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移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移交生产验收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9.4.2 移交生产验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工程整套启动验收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消缺处理情况,设备状态应良好;
    2 检查设备、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
    3 检查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4 检查安全标示、安全设施、指示标志、设备标牌,各项安全措施应落实到位;
    5 检查设备质量情况;
    6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7 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8 对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对生产单位(部门)提出运行管理要求与建议;
    10 签署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

条文说明
9.4.1 工程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移交。若建设单位既承担工程建设,又承担投产后运行生产管理,则由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运行管理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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