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规范人工制气厂站设计,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安全和环保,综合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和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改建人工制气厂站工程设计。 1.0.3 人工制气厂站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人工制气厂站生产的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设计应首先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城镇燃气,才能保证持续、稳定供气,以满足用户的要求。设计方案的确定还应符合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资源以及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1.0.2 本条定义了城镇燃气用户的类别,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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