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
![]()
5.3.2 砌体结构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 检查标准
1)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检测标准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2)全高砌体垂直度
全高不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全高大于10m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0mm。
全高垂直度允许偏差各检测点均达到规范规定值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各检测点80%及以上达到规范规定值,但不足100%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抽样检测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2 检查方法: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
![]()
5.3.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
![]()
5.3.6 砌体结构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
![]()
5.3.8 砌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