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降水工程单井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井的平面位置、成孔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成井直径、深度、垂直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内沉淀厚度不应大于成井深度的5‰; 3 洗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降深、单井出水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成井材料和施工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5.6.2 正式运行前应进行联网试运行抽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场区排水管网畅通并与市政管网连接,排水管道应满足排水量的要求,沉淀池、水量计量、水位测量仪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降水井管与排水总管应安装调试完毕; 3 供电线路和配电箱的布设应满足降水要求,并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电源、水泵和有关设备及材料; 4 应开启全部降水井,并应进行水位、水量等监测记录; 5 当降水深度大于设计要求的深度时,可适当调整降水井的数量或井的抽水量;当降水深度小于设计要求的深度或不能满足基坑开挖的深度时,应分批开启全部备用井; 6 当基坑内观察井的稳定水位24h波动幅度小于20mm时,可停止试验; 7 抽水试验的降水深度不能满足基坑开挖或降水设计要求时,应分析查找原因,调整井的数量或井的结构。 5.6.3 降水过程中,抽排水的含砂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井抽水半小时内含砂量,粗砂含量应小于1/50000;中砂含量应小于1/20000;细砂含量应小于1/10000; 2 管井正常运行时含砂量应小于1/50000; 3 辐射井抽水半小时内含砂量应小于1/20000; 4 辐射井正常运行时含砂量应小于1/200000。 5.6.4 集水明排工程排水沟、集水井、排水导管的位置,排水沟的断面、坡度、集水坑(井)深度、数量及降排水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5.6.5 降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水位及涌水量等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反馈; 2 当发现基坑(槽)出水、涌砂,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3 对所有井点、排水管、配电设施应有明显的安全保护标识; 4 降水期间应对抽水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维护检查,每天检查不应少于2次; 5 当井内水位上升且接近基坑底部时,应及时处理,使水位恢复到设计深度; 6 冬季降水时,对地面排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7 当发生停电时,应及时更换电源,保持正常降水。 5.6.6 降水工程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技术要求,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执行中的变更单; 2 测量放线成果和复核签证单; 3 原材料质量合格和质量鉴定书,半成品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 4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的验收文件,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监测、巡视检查记录; 6 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记录; 7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记录,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周边地面、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记录; 8 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条文说明
5.6.1、5.6.2 降水验收包括降水井工作质量验收和降水效果验收。单井验收合格是达到降水要求的基本保障。正式运行前的联网运行抽水试验是对降水系统的整体检验和调试,必要时调整设计。
正式降水前应通过对观测孔相邻降水井的试抽,对观测孔内水位变化的灵敏性。 5.6.3 对降水工程运行中抽排水的含砂量进行控制,对保护工程周边环境安全非常重要。降水施工诱发的地面塌陷很多是因为降水井反滤层设计不当或失效,在抽水过程中引发土体流失而导致的。而抽排水中的含砂量是这种潜在风险的重要表征,在降水过程中对含砂量进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规避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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