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对风荷载敏感的既有建筑轻型围护结构宜对基本风压、瞬时风的动力系数或分项系数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9.3.2 轻型围护结构的风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由重现期50年调整为100年。 9.3.3 在按本标准第9.3.2条进行调整时,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wks——瞬时风计算风压值; βz——瞬时风的动力系数; μsl——风荷载体型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w0s——瞬时风的基本风压。 9.3.5 50年基准期10m高处瞬时风的基本风压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应对当地气象台站统计数据调整后确定; 2 当缺乏50年的统计数据时,可依据短期统计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方法推算; 3 可取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基本风压的2.3倍~2.6倍作为当地瞬时风对应的基本风压。 9.3.6 瞬时风的动力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Q的方法确定。 9.3.7 当采用了瞬时风的计算风压值和动力系数后,轻型围护结构风荷载的系数可为1.4或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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