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信息系统验收应在试运行后进行。验收依据应包括任务书或合同书、经批准的需求说明及有关技术标准。 8.0.2 提交验收的系统建设成果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依据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合同书或协议; 2 开发文档:系统开发计划、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安装配置说明、系统用户手册、系统建设总结报告; 3 管线数据库; 4 管线信息系统; 5 系统测试报告; 6 系统试运行报告。 8.0.3 验收合格的信息系统响应应正常、运行稳定可靠,系统的设计和实现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8.0.4 信息系统经过验收后应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目的; 2 验收组织:组织验收部门、参加单位、验收组成员; 3 验收时间及地点; 4 成果验收意见与结论; 5 建议。 8.0.5 系统开发单位应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条文说明
8.0.2 本条规定了提交系统验收的资料。资料齐全、完整是验收的基本条件,验收前应按提交验收的资料清单进行归类、整理和装订,为系统验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
8.0.4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报告的内容。系统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写出验收报告书。报告书应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系统成果是符合相关要求作出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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