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 一般规定 F.1.1 建筑结构和构件的结构性能可按本附录的规定进行静力荷载检验。 F.1.2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可分为适用性检验、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检验和综合系数或可靠指标检验。 F.1.3 结构性能检验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 F.2 检验方案 F.2.1 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装置、荷载布置和测试方法等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构件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F.2.2 结构性能检验的荷载布置和测试仪器应能满足检验的要求。 F.2.3 结构性能检验的荷载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在分析结构构件的变形和承载力时,宜使用尺寸参数和材料参数的实际数值。对于特定的构件,应对计算公式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F.2.4 检验荷载应分级施加,每级荷载不宜超过最大检验荷载的20%。 F.2.5 正式检验前应施加一定的初荷载。 F.2.6 加载过程中应进行构件变形的测试,并应区分支座沉降变形等的影响。 F.2.7 达到检验的最大荷载后,应持荷至少1h,且应每隔15min测取一次荷载和变形值,直到变形值在15min内不再明显增加为止。存取数据后应分级卸载,并应在每一级荷载和卸载全部完成后测取变形值。 F.2.8 当检验用模型的材料与所模拟结构或构件的材料性能有差别时,应分析材料性能差别的影响。 F.2.9 检验方案应预判结构可能出现的变形、损伤、破坏,并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F.3 适用性检验 F.3.1 结构构件适用性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重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荷载不宜考虑已经作用在结构或构件上的自重荷载,当有特殊需要时,可考虑受到水影响后这部分自重荷载的增量; 2)检验荷载应包括未作用在结构上的自重荷载,并宜考虑1.1~1.2的超载系数。 2 检验荷载中长期堆物和覆土等持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历史上出现过最大值中的较大值。 2)永久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现场实测值的较大值; 3)可变荷载组合与持久荷载组合均不宜考虑组合系数; 4)可变荷载不宜考虑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3 持久荷载已经作用到结构上时,其检验荷载的取值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F.3.2 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和结构适用性的评定。 F.3.3 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限定的位移、变形和裂缝宽度等为基准进行评定。 F.3.4 结构构件的适用性应以装饰装修、围护结构、管线设施未受到影响以及使用者的感受为基准进行评定。 F.4 荷载或构件系数检验 F.4.1 结构构件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的实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的检验前应进行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 2 检验目标荷载应取荷载系数和构件系数对应检验荷载中的较大值。 F.4.2 结构构件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的实荷检验应区分既有结构性能的检验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验。 F.4.3 既有结构构件荷载系数和对应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荷载的系数γF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t,R——构件分项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 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确定。 5 可靠指标β对应分项系数的检验目标荷载应取构件分项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R与作用综合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s之和。 F.5.7 通过作用综合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s和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R的检验后,构件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评价结构构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要求: 1 构件的应变未达到屈服应变或距屈服应变有明显的差距; 2 构件的变形未超出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限制; 3 构件无屈曲迹象; 4 构件无局部的失稳; 5 构件未出现材料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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