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附属用房照明和应急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9.1.2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应满足使用要求。当没有明确要求时,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体育建筑附属用房的照明标准值
![]() 续表9.1.2 ![]()
注:1 表中同一格内有两个值时,“/”前数值适用于乙级及以下等级的体育建筑,“/”后数值适用于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2 竞赛用的通道系指连接体育场馆内外跑道的通道,如马拉松、竞走等。 9.1.3 当需要电视转播时,体育建筑附属房间或场所的垂直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闻发布厅主席台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0m。 2 检录处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3 媒体采访混合区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乙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50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4 竞赛用通道区域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特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1000lx,甲级体育建筑不宜低于750lx。垂直照度参考平面高度宜为地面上方1.5m。 9.1.4 体育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20lx; 2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场外疏散平台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条文说明
9.1.2 本条列出了体育建筑特有的附属用房照明标准值,是对《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的补充。其中国旗存放间、奖牌存放间、兴奋剂检查室等是根据编写组专项研究成果编制的。
9.1.3 本条是规定了体育建筑附属房间或场所的垂直照度,其中重大赛事媒体采访混合区往往要加装临时照明系统进行补光,其他场所或房间也可根据需要采用永久照明和补充照明相结合的方式,从而达到标准要求,同时又能节约投资,减少能源消耗。
9.1.4 本条从安全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现在,许多体育建筑或体育建筑群设置场外疏散平台,平台离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人员失足坠地将会发生伤亡危险,因此,此处需设置疏散照明。场外疏散平台系指建筑物红线内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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