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海滨环境相协调,与滩涂开发利用相适应。 4.4.2 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潮或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4.4.3 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潮遭遇规律,按设计洪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 4.4.4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浪高,采取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4.4.5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固处理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3.4条的规定。
4.4.2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3.1条的规定。 4.4.3 本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3.2条的规定,将原条款中的“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修改为“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 4.4.4 条基本沿用原《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第3.3.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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