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城市防洪工程在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环境保护设计。 13.1.2 城市防洪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结合城市防洪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 13.1.3 城市防洪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 对河道、河滩及湿地的影响; 2 对城市排水的影响; 3 对城市现有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影响; 4 对城市发展及城市风貌景观影响; 5 对城市防洪安全的影响。 13.1.4 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依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市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进行。 13.1.5 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调度洪水和涝水,维护河道、湿地的生态环境; 2 城市防洪工程对排水有影响时,应进行排水改道设计; 3 对交通等基础设施影响的处理措施设计; 4 保护重要文物、景观与珍稀树木的措施设计; 5 对城市防洪安全不利影响的减免措施设计。 13.1.6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 359的有关规定编制。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规定了不同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与内容。
13.1.2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13.1.3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的对特有环境影响内容。 13.1.5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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