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和验收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1.0.3 村镇住宅结构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镇(乡)、村中农民自建的一层及二层村镇住宅结构,结构类型包括砌体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石结构、混凝土结构及其组合。对于轻钢结构、轻型木结构等其他材料结构类型的村镇住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三层及三层以上村镇住宅结构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3 村镇住宅结构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当有其他适用的村镇住宅标准时,应遵照其规定。由于村镇住宅屋面材料种类较多,本规范未对屋面工程作统一规定,施工及验收时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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