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拼装并试安装。 6.4.2 檩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搁置在梁、屋架上弦的檩条宜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或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铁钉、扒钉钢销连接(图6.4.2-1和图6.4.2-2)。 ![]() 图6.4.2-1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 1-檩条;2-上弦;3-腹杆;4-下弦;5-拐角扒钉;6-钢销;7-扒钉 ![]() 图6.4.2-2 檩条与檩条的连接 1-檩条;2-木梁;3-钉;4-钢销;5-扒钉 ![]() 图6.4.2-3 檩条与木短梁、瓜柱的连接 1-檩条;2-木短梁;3-瓜柱;4-拐角扒钉;5-扒钉;6-钢销 ![]() 图6.4.2-4 檩条与木梁、木构架柱头的连接 1-檩条;2-木柱;3-木梁;4-拐角扒钉;5-扒钉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8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檩条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宜小于10mm。 5 屋架的脊节点及其附近支撑架节点处的檩条,应在山墙中锚固,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6.4.3 木穿枋与木圈梁的连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和纵向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2 穿枋可在木柱中对接,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60mm; 3 屋盖或楼盖处设置发的木圈梁(通长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并应用直径不小于14mm的螺栓与木柱连接。 6.4.4 木柱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柱梢径不宜小于150mm。木柱不宜在同一断面处同时开纵、横向榫槽,且开榫削弱面积不应超过木柱截面积的1/2。 2 木柱纵向不宜有接头;当必须设置接头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用铁套或金属件将接头处连接牢固。接头处的强度和刚度不应低于木柱的其他部位。 3 梁柱节点处宜采用燕尾榫;当采用平榫时,对接处两侧应加设扁钢并用两根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夹紧;扁钢厚度不宜小于2mm(图6.4.4-1)。 ![]() 图6.4.4-1 梁柱节点连接 1-木柱;2-托木;3-梁;4-螺栓;5-扁钢 5 纵向柱列间的剪刀撑或柱与龙骨间的斜撑,应采用螺栓与木柱或其他斜撑连接(图6.4.4-4)。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柱脚可采用榫与柱脚石连接;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柱脚应采用螺栓及金属件与柱脚石锚固。 ![]() 图6.4.4-2 木柱与木屋架连接处的斜撑 1-上弦;2-腹杆;3-下弦;4-木柱;5-附木;6、7、8-螺栓;9-圆钉;10-U形扁铁 (钢);11-斜撑;12-暗榫 ![]() 图6.4.4-3 木柱与木梁连接处的斜撑 1-木梁;2-木柱;3-托梁;4、5-螺栓;6-暗榫;7-斜撑 6.4.6 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应与木柱贴砌; 2 围护墙不应将木柱整体包围,木柱埋入墙体的深度不宜超过墙厚的1/3。 6.4.7 木屋架等组合构件宜在地面拼装后整体吊装就位。 ![]() 图6.4.4-4 穿斗木构架的垂直支撑 1-檩条;2-木柱;3-二叉;4、5-螺栓;6-L形连接 条文说明
6.4.1 木构件试安装,是指构件基本加工完成后,在立房(立架)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包括扣柱脚、构件拼装、修整等。构件拼装可按构件组进行。尺寸偏差大或操作不便的部位要修整或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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