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当采用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等处理木结构构件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药剂及配方。药剂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且不应危及人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6.5.2 木构件的制作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作防护处理后,不应再锯切或开孔;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正时,应对木材暴露表面重新进行防护处理。 6.5.3 木结构的防腐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木屋架支座节点和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或保温层; 3 对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孔洞; 4 除连接部位外,木构件之间应留有空隙; 5 对外露的木构件,应避免积水; 6 当室内外温差较大时,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防潮措施。 条文说明
6.5.3 需按设计文件规定严格进行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施工。例如,木梁、桁架等支承在混凝土或砌体等构件上时,构件的支承部位不应被封闭,在混凝土或构件周围及端面应留有缝隙并与大气相通;支座处宜设防腐垫木,至少应有防潮层;木柱应支承在柱墩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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