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控项目
6.6.1 木结构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1 结构形式、结构布置; 2 构件之间的连接; 3 木材的含水率; 4 承重构件的木材材质; 5 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 6.6.2 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6.6.3 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6.4节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6.6.4 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GB/T 1928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或根据经验判定。 6.6.5 承重构件的木材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6.6.6 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 Ⅱ 一般项目 1 木柱、木梁(含檩条)及木屋架构件制作的尺寸偏差; 2 木柱、木梁及木屋架安装的尺寸偏差; 3 木结构构件的药剂处理; 4 木结构构件的防腐。 木柱、木梁(含檩条)及木屋架构件制作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7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6.6.7 构件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6.6.8 木柱、木梁及木屋架安装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8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6.6.8 木柱、木梁及木屋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屋架或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 6.6.9 木结构构件的药剂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第6.5.1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6.10 木结构构件的防腐,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第6.1.2条和第6.5.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6.6.3 木柱、梁、檩条、木穿枋、木圈梁、斜撑、剪力撑、木屋架的腹杆与弦杆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形式以及围护墙与木构架的连接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6.4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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