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评价,引导民用建筑工程营造适宜、健康的室内热湿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教育建筑等的室内热湿环境评价。 1.0.3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室内热湿环境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的健康、舒适有重要的影响。如何合理设计、营造适宜、健康的室内热湿环境是人类面临的挑战。因此,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和最新科研成果,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制定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等级划分以及评价方法,以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营造、运行及评价。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年满18周岁,躯体没有疾病、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的健康成年人所在的室内热湿环境。一些特殊形式的建筑,例如阳光房、窑洞等,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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