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²;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²;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²。 7.2.4 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 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2.10 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7.2.11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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