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 游泳场地应符合本规程第5.8节的规定。 7.7.2 游泳场地的规格尺寸、声学指标、照度、水温及水质、地面静摩擦系数等,应进行现场检测。本规程第5.8节中的其他项目均应为观察项目,可采用目测法进行检测。 7.7.3 中小学校游泳场地的规格尺寸、声学指标、照度、水温及水质等的检测及取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2部分:游泳场地》GB/T 22517.2的规定。 7.7.4 中小学校游泳场地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用目测观察或现场检测项目均符合本规程第5.8节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场地为合格; 2 当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在整改后再次进行检验,直至合格。 条文说明
7.7.3 考虑学校教学用,故游泳场地验收时比竞技比赛用的场地要求稍低一些;竞技比赛用游泳场地对规格尺寸、声学指标、照度、水温及水质、地面静摩擦系数的检测及取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2部分:游泳场地》GB/T22517.2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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