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交通行为时,应设置指示标志。各种指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5.1.2 指示标志应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组织信息,指示道路使用者应按交通管理措施安全、合法、合理地使用道路。 5.1.3 指示标志附加图形和文字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当有时间、车种、车速等限制时,应在标志下方采用辅助标志补充说明。 5.1.4 城市道路不宜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会车先行标志,因特殊需要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2 指示标志设置时,除考虑表达指示作用外,还要求指示标志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合理性、法规性、安全性的内容。 5.1.3 若遇管理措施情况复杂、车种车速分类变化较多、简单辅助标志无法完全补充说明的情况,可在指示车辆行驶、专用道路和车道、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等标志上附加图形。 5.1.4 鉴于城市道路中交通的复杂性,当相交的两条道路能够明显分清主要通行道路和次要通行道路时,交叉口应优先采用信号灯控制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避免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以减少干扰与冲突、提高交通安全性。同样,为保证交通安全,城市道路在交通组织时也应避免出现对向车辆共用车道的情况,避免设置会车先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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