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停、放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6.11.2 对车辆长时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拥阻或影响车辆通行,但允许车辆临时停靠,完成上下客、装卸货等需要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3 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应设置在不允许停车或不允许长时停车的地点或路段起点处。禁止停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其间隔宜为100m。 6.11.4 当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有时间、车种、范围、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可在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版面上加白色箭头表示禁止停车范围。 6.11.5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宜与禁止停车标线、禁止长时停车标线配合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
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1 禁止停车标志的情况有:路段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设施附近,停车易引起交通拥阻或交通事故的道路等。 交通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地点可以不设该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在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11.2 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的情况有:交通流量较小的学校、医院、菜市场、超市门口等。 6.11.4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的设置(图32)。
图32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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