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1 对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人行道,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2 对纵坡坡长大于表6.13.2中限制值的道路等,以及已设置陡坡标志的机非混行道路,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 表6.13.2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设置的最大坡长条件
6.13.3 其他非机动车骑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4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应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骑行的路段起点处,或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道入口处。 6.13.5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有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条文说明
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1、6.13.2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为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09的禁令标志基础上新增的标志(图33),新增主要理由如下: (1)为减少地面交叉口相位,部分城市人行天桥设置的残疾人坡道有时兼有非机动车推行的功能,而不满足骑行条件时,需禁止非机动车骑行; (2)为节省建设投资,或受限于至交叉口的间距,建设的道路、跨线桥、地道等设施纵坡较大、较长,不能满足非机动车骑行条件而只能推行时,需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或禁止上坡(或下坡)骑行。
图3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骑行上坡、骑行下坡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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