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1 在经常有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路段两端,应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7.21.2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1 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或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禁止转弯等其他表示交叉口的禁令标志的路口; 3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相互分离并连续设置防护设施的场合,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7.21.3 注意残疾人标志至残疾人出入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1.4 根据实际情况,在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前所设警告标志上游方向,宜增设一处注意残疾人标志,并宜附加辅助标志预告到前方危险地点的距离。 7.21.5 注意残疾人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 7.21.6 注意残疾人标志版底色宜采用荧光黄绿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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