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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15:39|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45| 评论: 0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 刘钟明 宗玲 谢双保 于德志 刘魁 吴翔天 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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