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统一进行,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2 工业企业居住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9.1.2 工业企业绿地率宜控制在20%以内,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绿化绿地率宜控制在15%范围内。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可除外,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当地规划控制要求执行。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2 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化。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防火、采光、通风的要求,应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4 不应妨碍水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
9.1.3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及配置方式。 条文说明
本条补充工业企业居住区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城镇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要求。 9.1.2 本条为原规范第8.1.2条的补充修订条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规定:“新建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故本条确定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宜大于20%,同时兼顾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执行当地规划控制要求。 本条所列绿化布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实现绿化布置。 1 充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是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普遍绿化,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房前屋后、路边、围墙边角的空地均应绿化。 2 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场地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布置绿化,是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的好办法,应予以推广。 3 应注意避免在对环境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附近种植带花絮、绒毛的树木,以免影响产品质量;注意避免将乔木紧靠管架布置,以免给检修工作带来不便;注意避免行道树距路面过近,以免给行车造成困难;注意避免在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下种植乔木,以免线路处于不安全状态。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故强调工业企业绿化必须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与此同时,绿化布置还应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协调,避免造成相互干扰,以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和绿化效果。 9.1.3 本条为原规范第8.1.3条的修订条文。工业企业的绿化有其特殊性,应结合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程度,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正确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种植面积比例与配置方式。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针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类植物的合理比例,以及采用条栽、丛植、对植、孤植等配置方式的选择,都是绿化布置应解决的问题,也是做好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 本条增加了企业的绿化布置要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的环境条件进行选择和布置,达到其绿化的效果。 绿化布置应坚持经济实用,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方针。以植物造景为主,在人员活动集中处可适当点缀一些诸如宣传栏、石桌凳、时钟、雕塑等反映生产特征的建筑小品,有助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有助于企业文化的宣传,同时也美化了厂容。小品应力求构思新颖,造型美观,比例得当,色彩及用料与环境协调,并能体现企业的性质和生产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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