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2.1 胶合木结构可采用的防腐、防火药剂类别和规定的检测深度内以有效活性成分计的载药量不应低于表K.2.1的规定。胶合木结构宜在层板胶合、构件加工工序完成(包括钻孔、开槽等局部处理)后进行防护处理,并宜采用油溶性药剂;必要时可先作层板的防护处理,再进行胶合和构件加工。不论何种顺序,其药剂透入度不得小于表K.2.2的规定。
K.2.2 对于胶合后处理的木构件,应从每一批量中的20个构件中随机钻孔取样;对于胶合前处理的木构件,应从每一批量中20块内层被接长的木板侧边各钻取一个试样。试样的透入深度或边材透入率应符合表K.2.2的要求。
K.2.3 结构胶合板和结构复合材(旋切板胶合木、旋切片胶合木)防护剂的最低保持量及其检测深度,应符合表K.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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