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工作应已完成,影响系统调试的缺陷应已消除。 2 系统调试方案和调度方案应已经批准,并应已向有关人员交底。 3 运行单位应已向调度部门提交新设备投运申请。 4 生产运行人员应已培训合格,并应持证上岗;必需的生产、生活和消防设施应齐全、运行正常。 5 负责设备监视和应急抢修的人员及施工机械、工器具、备品备件应已到位。 6 各项试验接线工作应已完成,安全措施应已落实。 5.1.2 系统调试期间运行人员应按调度部门和系统调试单位安排进行操作。 5.1.3 调试单位应按批准的系统调试方案进行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系统调试报告。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适用于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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