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调试应已完成。 2 影响工程试运行的缺陷应已消除。 3 试运行方案应已经批准。 6.0.2 工程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 6.0.3 试运行期间,运行单位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和监测,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项运行数据应做出详细记录,试运行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 条文说明
6.0.2 工程连续试运行具体时间一般由启委会决定,本条规定是基本要求。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