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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与疏散

2024-12-4 15:14|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0| 评论: 0

摘要: 6.2.1 生产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类别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6.2.2 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安全出口数、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收发作业区域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60m。6.2.3 附设在丙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管理室、取样区、空调机房、冷冻机房、变配电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6.2.1  生产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类别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6.2.2  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安全出口数、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收发作业区域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60m。

6.2.3  附设在丙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管理室、取样区、空调机房、冷冻机房、变配电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与仓库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

6.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类仓库包括原料库、辅料库及成品库。这类库房火灾危险性一般为丙类,其特点为单体体量较大、储存物品较多、贮存物品价值相对较高,另外,这类仓库往往有温、湿度方面的要求,仓库建筑投资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较大,因此规定生产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他类别的仓库包括备品库、劳保库等,一般规模较小,有些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在这种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其建筑耐火等级,但也不宜低于三级。

6.2.2  仓库库房内工作人员较少,且均为同货物随进随出,极少滞留,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仓库没有明确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但收发作业区往往人员较集中,停留时间长,设计必须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安全疏散,参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这些工作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60m。

6.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附属的办公室、休息室、取样区、管理室内,人员在岗时间长,而丙类库房内可燃物较多,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很快,对库房内的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威胁较大,因此,上述功能间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库区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需独立,不应通过库区疏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与仓库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使人员有足够时间疏散。

    多次火灾事故表明,变配电间往往是火灾发生的源头所在;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考虑,制定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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