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交接,应包括中间交接、隐蔽工程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 15.0.2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防腐蚀工程项目后,应办理交工验收交接手续。工程未经验收交接,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5.0.3 防腐蚀工程交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3 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的有关规定时,修补或返修的记录应纳入交工验收交接文件中。 15.0.4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或复验报告。 2 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 3 基层表面处理检查记录。 4 防腐蚀施工记录。 5 中间交接记录。 6 隐蔽工程记录。 7 修补或返工记录。 8 交工验收记录。 15.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基层表面预处理、隐蔽工程检查、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记录可按表15.0.5-1~表15.0.5-4填写;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交接汇总可按表15.0.5-5填写。 表15.0.5-1 混凝土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2 钢结构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3 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表15.0.5-4 防腐蚀工程交接报告
注:本表格适用于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交接时填用。 表15.0.5-5 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汇总表
条文说明
15.0.2 防腐蚀工程交接验收应在分部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样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尤其衬里工程),也容易分清责任界线。 15.0.4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建筑防腐蚀工程的原始依据,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通常随材料同时交接,在重点工程、主体结构用料、工程用量较大及对原材料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进行现场抽检提交复验报告,以此作为第三方质检的依据。这样对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不仅有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又经过业主检验来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防腐蚀工程面层以下各层,以及其他将为以后工序所覆盖的工程部位和部件。在防腐蚀工程交工交接时隐蔽工程已无法检验,故在覆盖前应认真记录,并做好中间交接、隐蔽工程记录的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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